中共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
(西文理党字【2018】28号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,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规范党员活动经费管理,依据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《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、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、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、中共陕西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<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和管理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><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的党建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,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“三会一课”,主题党日活动,基层党务工作者、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,学习调研,党组织换届,党内表彰等活动。
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,必须坚持厉行节约、反对浪费的原则,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,保证专款专用,不得用于其他日常办公及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。
第二章 计划管理
第五条 为加大学校党建活动经费保障力度,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各党总支专设“党建活动经费”项目并进行管理。
第六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上年度各党组织党员统计数,编制党建话动经费预算。核定标准暂定为每年度在职教工党员200元/人,学生党员100元/人,离退休党员500元/人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同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,单列至各党总支“党建活动经费”项目。
第七条 给予在职各党支部书记按照工作量每月200元的补贴,每季度由各党总支对所辖党支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核发。给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(总支)书记每人每月300元的工作补贴,党支部副书记及支部委员每人每月200元的工作补贴仅限于任职期间享受,在职兼任者除外。
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将离退休党总支党员交纳党费80%、其他党总支党员交纳党费20%列入各党组织“党建活动经费”项目。
第九条 各党总支、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,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(包括活动内容、形式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),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,并经所在党组织委员会讨论研究,审核通过后,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十条 各常总支、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、时间和数量。开展活动前一周需要书面向党委组织部申请,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。
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、党支部根据党建工作需要,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,经部门、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审核,按照《西安文理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》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批。
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
第十二条 属于财政资金的党建活动经费,支出项目包括:租车费、城市间交通费、伙食费、住宿费、场地费、讲解费、资料费和其他费用。
(一)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。
(二)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的城市间交通支出。(离退休党总支不涉及)
(三)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(四)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(离退休党总支不涉及)
(五)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、活动场地租金。
(六)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。
(七)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。
注意:购买奖品费用不在党建活动经费支出范围,故以后奖品不能报销。
第十三条 属于财政资金的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,分别执行下列标准:
(一)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,按照《西安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中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。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。
(二)伙食费,按照《西安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准内据实报销;一天仅一次就餐的,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;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。
(三)讲课费,按照《西安文理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》有关标准执行。
(四)租车费,大巴士(25座以上)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,中巴士(25座及以下)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;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,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。
(五)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。
(六)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。
(七)严禁购置电脑、复印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等固定资产。
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开展的党建活动,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教育培训党员。
(二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。
(三)表彰先进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。(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表彰条例规定只有党委才有表彰权利,故总支和各支部今后不开展各类表彰)
(三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(四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在遵循以上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,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: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、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资料费、门票费、讲解费等;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所产生的会议费等;党内表彰所需费用;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;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、党员证明信、流动党员活动证、党费证、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、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;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、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。
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开展的党建活动所涉及的差旅、培训等经费,执行标准参照第十三条相关规定。
第四章 活动组织
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同时注重与本单位工作结合,注重质量效果,防止形式主义。
第十七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,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,明确主题,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。
第十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,必须自行组织,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。
第十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因地制宜,充分利用本地条件;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;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,确需租用的,要选择安全、经济、便捷的场地。
第二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。集本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,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,不得租用轿车(5座及以下)。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,一般不得乘坐飞机。
第二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,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。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到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今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;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;严禁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;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: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。
第五章 报销结算
第二十二条 属于财政资金的党建活动经费必须当年使用,不结转下一年度。
第二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等手续的办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报销党建活动经费,各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。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。
第二十四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,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。
第六章 监督检查
第二十五条 各党总支、党支部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。
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、党支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(包括活动形式、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)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、纪委办公室、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(一)党建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;
(二)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按相关程序报批;
(三)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;
(四)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;
(五)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;
(六)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标为。
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由党委组织部、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追回资金,并予以通报。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机关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《中共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》相关规定同时适用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自起施行。